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4條,申請人在申請創新實驗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的相關資料: - 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台灣的住所或居所證明文件。 - 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以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台灣的住所或居所證明文件。 - 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事會(理事會)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 3. 創新實驗計畫的內容包括: - 資金來源說明。 - 擬辦理創新實驗的金融業務。 - 創新性說明,包括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 創新實驗的範圍、期間和規模。 - 執行創新實驗的主要管理者的資料。 - 與參與者的契約中的重要約定事項。 - 對參與者的保護措施。 - 創新實驗期間可能面臨的風險和風險管理機制。 - 洗錢和資恐風險評估說明,以及降低風險措施根據風險基礎原則的設定。 - 辦理創新實驗所使用的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以及風險應對措施。 - 預期的創新實驗效益以及衡量效益的基準。 - 自行終止創新實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滿時的退場機制。 - 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 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需要提供合作協議和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說明文件。 4.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這些文件提供了申請創新實驗所需的相關資訊和證明文件。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或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一、為充分瞭解申請人性質及創新實驗內容,俾據以落實審查程序,明定創新實驗之申請主體包括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及法人,及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二、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獨資或合夥之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第十條規定認定之;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法人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及有限合夥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認定之。 三、第三款明定創新實驗計畫之重要內涵,說明如下: (一)辦理創新實驗之業務需為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爰為第二目規定。 (二)申請人應規劃其擬辦理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如:參與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等),爰訂定第四目。 (三)鑑於創新實驗有其創新科技及專業,規劃該實驗之主要管理者對該實驗成效之影響至為重大,應提供主要管理者之經歷及專業技術能力等背景資料,俾瞭解其適格性,爰訂定第五目。 (四)創新實驗種類態樣多且內容迥異,申請人應提供其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如參與實驗內容、範圍、交易資訊揭露、退出實驗機制、爭 議處理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並規劃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包含依實驗規模所訂適當補償,可採保證金、保險或信託等方式,以有效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爰訂定第六目及第七目。 (五)申請人應瞭解其創新實驗所從事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並應避免創新實驗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且分別規劃因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利該實驗之完成、金融市場秩序之維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爰訂定第八目及第九目。 (六)針對創新科技之特殊性,並為確保創新實驗之交易資訊安全,申請人應說明其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並對相關風險提出因應措施,爰訂定第十目。 (七)鑑於申請人可能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進行策略合作,共同辦理創新實驗,其相關合作內容將影響創新實驗之進行,爰訂定第十四目,明定申請人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等資料,俾利主管機關瞭解及採取對應監理措施。
一、為充分瞭解申請人性質及創新實驗內容,俾據以落實審查程序,明定創新實驗之申請主體包括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及法人,及其應檢具之相關文件。 二、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獨資或合夥之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第十條規定認定之;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法人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及有限合夥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認定之。 三、第三款明定創新實驗計畫之重要內涵,說明如下: (一)辦理創新實驗之業務需為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爰為第二目規定。 (二)申請人應規劃其擬辦理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如:參與者人數及實驗所涉金額等),爰訂定第四目。 (三)鑑於創新實驗有其創新科技及專業,規劃該實驗之主要管理者對該實驗成效之影響至為重大,應提供主要管理者之經歷及專業技術能力等背景資料,俾瞭解其適格性,爰訂定第五目。 (四)創新實驗種類態樣多且內容迥異,申請人應提供其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如參與實驗內容、範圍、交易資訊揭露、退出實驗機制、爭 議處理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並規劃參與者之保護措施,包含依實驗規模所訂適當補償,可採保證金、保險或信託等方式,以有效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爰訂定第六目及第七目。 (五)申請人應瞭解其創新實驗所從事業務可能面臨之風險,並應避免創新實驗被利用於洗錢或資恐,且分別規劃因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利該實驗之完成、金融市場秩序之維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爰訂定第八目及第九目。 (六)針對創新科技之特殊性,並為確保創新實驗之交易資訊安全,申請人應說明其採用之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並對相關風險提出因應措施,爰訂定第十目。 (七)鑑於申請人可能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進行策略合作,共同辦理創新實驗,其相關合作內容將影響創新實驗之進行,爰訂定第十四目,明定申請人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等資料,俾利主管機關瞭解及採取對應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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