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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料: (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居所之證明文件。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供商業證明文件、負責人名冊及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 (三)法人: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法人章程或有限合夥合夥契約、董(理)事或普通合夥人監察人獨立董事或監事等負責人名冊。 三、創新實驗計畫: (一)資金來源說明。 (二)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 (三)創新性說明,包含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 (四)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 (五)執行創新實驗之主要管理者資料。 (六)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七)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八)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 (九)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 (十)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十一)創新實驗預期效益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 (十二)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之退場機制。 (十三)涉及金融科技專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十四)與其他自然人、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合作辦理創新實驗者,應檢附合作協議及相互間之權利義務說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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