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0條的規定: 1. 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創新實驗計畫一旦批准後,應不得變更。但若變更內容並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的重要事項且不對參與者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申請人可以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進行變更。 例子:若一家公司申請進行某項創新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開始進行該計畫。但在實施過程中,公司發現有些次要的變更需要進行調整,例如試運行的時間表、程式碼的更新等。這些變更即使未經核准,也不會對參與者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公司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進行變更。 2. 主管機關應在收到上述申請後的一個月內作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例子:假設一家公司提出變更創新實驗計畫的申請,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一個月內評估並决定准駁該申請,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該公司其申請被准駁。 3. 在申請變更時,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 - 變更內容及其理由的申請書。 - 變更前後的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 評估證明此變更對參與者的權益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希望變更其創新實驗計畫,該公司應填寫一份申請書,說明變更的內容及理由。同時,公司應提交變更前後的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以供主管機關評估。此外,公司還需要提供評估報告,證明這些變更對參與者的權益不會造成重大影響。最後,如果主管機關指定的話,公司可能還需要提交其他相關文件。 以上解釋為根據該條例及其相關參考資料所得出的解釋結果。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立法理由一、創新實驗係針對創新金融業務進行測試,應符合一定實驗規模之限制,以兼顧金融服務之穩定性及參與者權益之保護,因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相關金融業務之範圍、規模、保護措施及風險管理等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原則不得變更。但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部分,有變更以利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時,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為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鑑於申請人需因應可能之情事,儘速完成變更以繼續實驗,且創新實驗有期間之限制,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創新實驗之變更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需變更創新實驗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爰訂定第三項。至於申請核准之程序.另於依第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辦法中規範。
一、創新實驗係針對創新金融業務進行測試,應符合一定實驗規模之限制,以兼顧金融服務之穩定性及參與者權益之保護,因此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相關金融業務之範圍、規模、保護措施及風險管理等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原則不得變更。但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部分,有變更以利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時,得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為之,爰訂定第一項。 二、鑑於申請人需因應可能之情事,儘速完成變更以繼續實驗,且創新實驗有期間之限制,爰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受理創新實驗之變更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需變更創新實驗時,應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爰訂定第三項。至於申請核准之程序.另於依第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辦法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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