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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變更之。
  2.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3.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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