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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准創新實驗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人名稱、創新實驗內容、期間、範圍、排除適用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相關資訊揭露於機關網站。於核准申請人分別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申請創新實驗之延長及計畫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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