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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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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2. 2.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者之解釋。
  3. 3.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1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與參與者在創新實驗期間訂立的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遵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這意味著在契約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雙方應該保持公平、合理的態度,以及遵守誠信的原則。 2. 第二項規定中指出,如果契約條款顯得不公平,則該部分條款將被視為無效。此外,在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優先解釋為有利於參與者的方式。這是為了保護參與者的利益,避免他們因契約條款的不確定性而受到損害。 3. 第三項規定強調了申請人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的義務。申請人應以善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依歸,並且如果他們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則應依照相應的法規或契約約定的義務遵守。在提供這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申請人應該忠實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在創新實驗期間,一家金融科技公司與參與者簽訂了提供個人貸款服務的契約。在這個契約中,如果有一些條款顯得不公平且導致參與者處於劣勢的情況下,根據第二項規定,這些條款將無效。此外,在契約條款有疑義時,也應優先解釋為有利於參與者的方式。另外,根據第三項規定,金融科技公司在提供這個貸款服務時,應該以善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處理,並確保忠實履行契約義務,以保護參與者的利益。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者之解釋。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立法理由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第一項至第三項。

  • 誠信原則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1061229 制定)

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第一項至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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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