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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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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2條,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進行廣告刊登、播放以及招攬活動時,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能夠誤導他人的行為,這意味著申請人在廣告和招攬活動中所宣稱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 2. 申請人對參與者所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或招攬活動中提供的資料或說明。這表示申請人在提供任何資訊時必須確保其真實性,並對參與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根據法源資訊,這條法條旨在防止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進行欺騙性行為或提供虛偽資訊。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參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獲取真實和準確的資訊。申請人需要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其廣告和招募活動的內容是真實的,並提供準確的資訊給參與者。 根據此法條的範例,如果一家參與創新實驗的公司在其廣告中誇大了實驗成果,或者在招攬活動中隱瞞了某些重要資料,這可能被視為虛偽不實的行為。公司應該確保其廣告與招攬活動中的資訊真實可靠,並不得低於所提示的資料或說明,以免誤導參與者。 注意:由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是2020年的法規,具體的案例數據可能隨著時間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議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實務案例。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立法理由一、考量申請人為進行創新實驗,有對外廣告、招攬參與實驗之需要,爰參考金保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之相關規範,以保護參與者之權益。   二、鑑於創新實驗係申請人與特定客群共同為之,非正式營業性質,且申請人亦不得以促銷活動,影響參與者之行為,致實驗有所偏誤,爰不將營業促銷活動納入規範。

  • 詐欺名詞
(1061229 制定)

一、考量申請人為進行創新實驗,有對外廣告、招攬參與實驗之需要,爰參考金保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之相關規範,以保護參與者之權益。   二、鑑於創新實驗係申請人與特定客群共同為之,非正式營業性質,且申請人亦不得以促銷活動,影響參與者之行為,致實驗有所偏誤,爰不將營業促銷活動納入規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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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2 條規定:「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