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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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2條,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進行廣告刊登、播放以及招攬活動時,應該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能夠誤導他人的行為,這意味著申請人在廣告和招攬活動中所宣稱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 2. 申請人對參與者所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或招攬活動中提供的資料或說明。這表示申請人在提供任何資訊時必須確保其真實性,並對參與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根據法源資訊,這條法條旨在防止申請人在創新實驗期間進行欺騙性行為或提供虛偽資訊。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參與者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獲取真實和準確的資訊。申請人需要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其廣告和招募活動的內容是真實的,並提供準確的資訊給參與者。 根據此法條的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詐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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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