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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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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
  2. 2.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3. 3.申請人對於參與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3 條是關於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時對參與者的保護和風險告知的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申請人需要提供適當的保護措施和退出創新實驗的機制,並在契約中明確指出實驗的範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風險。 根據該條第2項,申請人需要在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並取得其同意。申請人的說明義務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違反了這一規定,參與者可以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根據該條第3項,申請人在收集、處理和利用參與者的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11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資料庫):https://law.lawbank.com.tw/NewsContent.aspx?ID=JUFASJUFAJUFIJUF'] - 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料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Detail/291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   申請人對於前項事項,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其說明義務之履行,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申請人對於參與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保護參與者,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包括申請人自行終止、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創新實驗,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及參與者主動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參與創新實驗內容、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等重要事項。   二、為利參與者瞭解參與實驗相關權利義務,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前項事項,並取得其同意;且該說明義務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1061229 制定)

一、為保護參與者,第一項明定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包括申請人自行終止、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創新實驗,創新實驗期間屆滿及參與者主動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參與創新實驗內容、權利義務及相關風險等重要事項。   二、為利參與者瞭解參與實驗相關權利義務,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應於訂約前明確告知參與者前項事項,並取得其同意;且該說明義務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如有違反,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第三項明定申請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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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3 條規定:「申請人應對參與者提供妥善之保護措施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並於契約中明定其創新實驗範圍、權利義務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