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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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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2. 2.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申請人與參與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引起的民事爭議,參與者可以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向申請人提出投訴並申請評價,也可以根據該法的其他相關規定進行申訴、申請評價和爭議處理。第2項規定評議中心在處理這些業務時,可以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用,該費用的標準和相關事項將由主管機關確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的規定者,其一定額度將由評議中心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金融業務實驗之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屬實驗性質,非一般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原無金保法消費者保護規定及爭議處理機制之適用。惟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申請人與參與者所生之民事爭議,以保護參與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上開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包括第十三條第二項申訴先行、第十三條之一團體評議、第十五條第五項董監事等不得介入評議個案、第十七條第三項評議委員應公正行使職權、第十八條第一項得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事件性質分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之爭議處理程序、應遵循事項及效力等規定。   二、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之收費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評議中心處理第一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對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予接受,其一定額度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考量本條例之創新實驗規模,不宜準用一般金融消費爭議之額度,爰第三項明定依第一項規定準用上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其一定額度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1061229 制定)

一、金融業務實驗之業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屬實驗性質,非一般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原無金保法消費者保護規定及爭議處理機制之適用。惟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申請人與參與者所生之民事爭議,以保護參與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上開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包括第十三條第二項申訴先行、第十三條之一團體評議、第十五條第五項董監事等不得介入評議個案、第十七條第三項評議委員應公正行使職權、第十八條第一項得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事件性質分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之爭議處理程序、應遵循事項及效力等規定。   二、參考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四項之收費規定,於第二項明定評議中心處理第一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並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對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予接受,其一定額度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考量本條例之創新實驗規模,不宜準用一般金融消費爭議之額度,爰第三項明定依第一項規定準用上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其一定額度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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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4 條規定:「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