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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5評議委員之預審及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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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評議後,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2. 2.評議委員對於評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曾服務於該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或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應自行迴避;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迴避。
  3. 3.前項情形,如評議委員及當事人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4. 4.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前項評議委員會決議預審委員應予迴避之日起五日內,另行指派預審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評議委員須指派三人以上預審委員先審,且涉親屬利益、離職未滿三年或偏頗之虞者應迴避。

Q · 金融評議的審查委員跟對方銀行有關係,我可以要求他退出嗎?

可以,依金保法第25條申請該委員迴避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評議委員若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或曾任職該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或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應自行迴避;未主動迴避者,當事人得書面申請其迴避。對應否迴避有爭議時,由評議委員會決議,並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白話解讀

金融評議聽起來像是個中立的黑箱:你提出申請、委員審查、決定出來。但這條給了你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力。每個評議案件會有三位以上的「預審委員」先審查你的案子,他們的審查意見報告會大幅影響評議委員會的最終決定。而你有權知道是誰、並且要求有問題的委員退出。如果某位委員三年前還在被你告的那家銀行上班?他必須退出。如果某位委員跟對方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或同居家屬關係?他必須退出。就算他們自己沒主動迴避,你可以申請。法律給了你這個權利,但沒有人會主動提醒你去用。你不問,就沒有。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為金融評議程序的預審與利益迴避規範: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須指派三人以上評議委員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意見報告;預審委員涉及特定親屬利益、近三年任職關係或其他偏頗之虞時,應自行迴避或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藉以維護評議決定的中立性與公信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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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預審委員是誰?可以要求評議中心告訴我嗎?

可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派三位以上預審委員後,你可以直接要求評議中心揭露委員身分。依本條第一項,預審委員的指派是正式程序的一部分,不是內部秘密。如果評議中心不主動告知,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申請。

Q2我主張委員應該迴避,但對方金融機構反對怎麼辦?

依本條第三項,委員或當事人對應否迴避有爭議時,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不是由對方金融機構決定。決議結果會在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你。關鍵在於你提出的事由要具體。

Q3評議委員什麼情況要迴避?

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曾任職該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或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委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得申請迴避。

Q4金融評議委員迴避是什麼?

金保法第25條規定,審查你案件的預審委員若與對方金融機構有特定利害關係,必須退出審理,以維護評議中立。

Q5預審委員跟評議委員差在哪?

預審委員是評議委員中被指派先行審查、研提意見報告者;評議委員會則據此作成最終評議決定,是同一群人中的分工角色。

Q6什麼叫同居家屬?

指與委員共同生活、同居一家之人,不以血緣或婚姻為限,只要構成家屬關係且涉及對方利益即在迴避範圍。

Q7自行迴避跟申請迴避差在哪?

自行迴避是委員自覺有事由主動退出;申請迴避是當事人發動、由評議委員會決議,兩者並行確保不只靠委員自律。

Q8金融評議委員迴避怎麼申請?

查預審委員名單 → 比對是否有親屬利益或近三年任職關係 → 書面向評議中心申請迴避並載明事由 → 等候委員會決議通知。

Q9怎麼證明委員有偏頗之虞?

提出具體事證,如委員與對方的業界合作關係、共同出席活動紀錄、過往任職證明,不能只說『我覺得他會偏袒』。

Q10迴避申請要多久有結果?

有爭議時由評議委員會決議,並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委員迴避後主任委員五日內另行指派。

Q11申請迴避要付費嗎?

金融評議本身對金融消費者免付費用,提出委員迴避申請屬程序權利行使,無須額外費用。

Q12評議委員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法理同源都求中立,但金保法第25條額外明定『離職未滿三年』的金融業任職硬規則,是金融評議特有的利益衝突防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ADR制度(指定紛争解決機関)における紛争解決委員の中立性・除斥に関する規律
韓國금융소비자 보호에 관한 법률상 금융분쟁조정위원회 위원의 제척·기피·회피
中國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的回避规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德國Verbraucherstreitbeilegungsgesetz (VSBG) § 7(Unabhängigkeit und Unparteilichkeit des Streitmittlers)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icles L613-1 et suivants(impartialité et indépendance du médiateur de la consommation)
美國FINRA 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仲裁人の利益相反開示・忌避ルール)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03 制定)

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評議後,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評議委員對於評議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曾服務於該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或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應自行迴避;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迴避。   前項情形,如評議委員及當事人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前項評議委員會決議預審委員應予迴避之日起五日內,另行指派預審委員。

立法理由一、參考銀行公會連動債爭議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評議事件先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二、評議委員如對於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特定親屬之利益,或曾服務於該事項涉及之金融服務業或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為維持評議程序之公正性及公信力,爰於第二項規定評議委員應予迴避。如對應否迴避有爭議,則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其他評議委員決議該委員是否應予迴避。如係於評議事件預審程序中,則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經評議委員會決議該預審委員應予迴避,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另行指派預審委員。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至於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如何指派評議委員,允屬評議之程序性事項,另於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子法中明定,併此敘明。

  • 提審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1000603 制定)

一、參考銀行公會連動債爭議審查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評議事件先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提審查意見報告。   二、評議委員如對於評議事項涉及本人或其特定親屬之利益,或曾服務於該事項涉及之金融服務業或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為維持評議程序之公正性及公信力,爰於第二項規定評議委員應予迴避。如對應否迴避有爭議,則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其他評議委員決議該委員是否應予迴避。如係於評議事件預審程序中,則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經評議委員會決議該預審委員應予迴避,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另行指派預審委員。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三、至於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如何指派評議委員,允屬評議之程序性事項,另於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子法中明定,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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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於受理申請評議後,應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評議委員三人以上為預審委員先行審查,並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