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4 條(申請評議程序之訂定及不受理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