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評議後機構得先試行調處,任一方不同意或不成立即續行評議;調處書經法院核可有強制執行力。
Q · 申請金融評議後為什麼變成調處?這是好事還是壞事?
調處是評議前的和解關卡,任一方可拒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第二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先試行調處(協助雙方和解);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者,機構應續行評議。調處不是強迫,你有權直接拒絕進入正式評議;但調處成立的調處書準用第 28 條、第 30 條,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你被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坑了幾十萬,走到評議這一步,大部分人以為流程就是「申請→開會→決定」。其實中間還有一個隱藏關卡叫「調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收到你的案件後,可以先試著讓你和金融業者談和解(這就是調處)。任一方不同意或談不攏,才會進入正式評議。這條還藏著一個很多人錯過的救命條款:如果你之前已經在其他地方(例如消保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過但不成立,你還有 60 天可以來申請金融評議。很多人在調解破局後以為路走到頭了,其實你只是換了一個戰場。更重要的是,調處如果成立,那份調處書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準用第28條、第30條),對方如果不履行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不是普通的和解書,這是你手上的尚方寶劍。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的程序性規範,確立「評議前先試行調處」的雙階段機制: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先試行調處促成和解,任一方不同意或不成立即續行評議;調處成立之調處書準用評議書規定,經法院核可後與法院判決有同等強制執行力,並另賦予依其他法律調解不成立者六十日內申請評議之特別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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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是委員會依法做出決定,調處是雙方自行和解。第二項規定評議中心可以先試行調處,任一方不同意或調處不成立才會續行評議,你有權直接拒絕調處要求進入評議。調處成立的調處書準用第 28 條,具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可以,而且只有 60 天時效。第六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不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拿到調解不成立證明的當天就開始倒數,這 60 天不會因為你在做其他事而暫停。
調處書準用第 28 條和第 30 條,經法院核可後有強制執行力。業者不履行,你可以拿調處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結財產、查扣帳戶,不需要再跑一次民事訴訟。核可程序由評議中心協助送件,記得確認調處書有法院核可後再妥善保存。
確立評議前先試行調處的雙階段機制,調處成立的調處書經法院核可有強制執行力,並給其他機關調解失敗者 60 日特別時效。
調處是雙方自行和解、可拒絕;評議是評議委員會依法做成決定。調處不成立才續行評議,兩者是不同程序。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正式評議前,協助金融消費者與業者談和解的程序,成立後作成具執行力的調處書。
調處成立後作成的文書,準用第 28、30 條,經法院核可後與法院判決同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評估業者提案:證據強就拒絕調處續行評議,證據弱就認真談;調處成立務必取得經法院核可的調處書。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從不成立當天倒數,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持經法院核可之調處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結財產或查扣帳戶,毋庸再行起訴。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原則免費,是相對訴訟低成本的爭議解決管道。
金融案件專業性高,評議中心由金融專業評議委員處理;且消保官調解不成立後 60 日內仍可改走金融評議,可疊加運用。
| 比較面向 | 調處 | 評議 |
|---|---|---|
| 本質 | 雙方自行和解 | 評議委員會依法做成決定 |
| 是否可拒絕 | 任一方有權不同意 | 申請後依法進行 |
| 結果文書 | 調處書(準用第 28、30 條) | 評議書 |
| 強制執行力 | 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 | 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 |
| 金額上限拘束 | 受主管機關公告上限拘束 | 業者於上限內應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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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調處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評議之規定,於調處準用之。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之作成、送達、核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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