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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3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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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3. 3.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調處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4. 4.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評議之規定,於調處準用之。
  5. 5.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之作成、送達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6. 6.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申請評議後機構得先試行調處,任一方不同意或不成立即續行評議;調處書經法院核可有強制執行力。

Q · 申請金融評議後為什麼變成調處?這是好事還是壞事?

調處是評議前的和解關卡,任一方可拒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第二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先試行調處(協助雙方和解);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調處不成立者,機構應續行評議。調處不是強迫,你有權直接拒絕進入正式評議;但調處成立的調處書準用第 28 條、第 30 條,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你被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坑了幾十萬,走到評議這一步,大部分人以為流程就是「申請→開會→決定」。其實中間還有一個隱藏關卡叫「調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收到你的案件後,可以先試著讓你和金融業者談和解(這就是調處)。任一方不同意或談不攏,才會進入正式評議。這條還藏著一個很多人錯過的救命條款:如果你之前已經在其他地方(例如消保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過但不成立,你還有 60 天可以來申請金融評議。很多人在調解破局後以為路走到頭了,其實你只是換了一個戰場。更重要的是,調處如果成立,那份調處書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準用第28條、第30條),對方如果不履行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這不是普通的和解書,這是你手上的尚方寶劍。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的程序性規範,確立「評議前先試行調處」的雙階段機制: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先試行調處促成和解,任一方不同意或不成立即續行評議;調處成立之調處書準用評議書規定,經法院核可後與法院判決有同等強制執行力,並另賦予依其他法律調解不成立者六十日內申請評議之特別時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處和評議到底差在哪?我申請評議怎麼變成調處了?

評議是委員會依法做出決定,調處是雙方自行和解。第二項規定評議中心可以先試行調處,任一方不同意或調處不成立才會續行評議,你有權直接拒絕調處要求進入評議。調處成立的調處書準用第 28 條,具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對方不履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2我在消保官那邊調解失敗了,還能申請金融評議嗎?

可以,而且只有 60 天時效。第六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不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拿到調解不成立證明的當天就開始倒數,這 60 天不會因為你在做其他事而暫停。

Q3調處成立後業者不照做怎麼辦?

調處書準用第 28 條和第 30 條,經法院核可後有強制執行力。業者不履行,你可以拿調處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結財產、查扣帳戶,不需要再跑一次民事訴訟。核可程序由評議中心協助送件,記得確認調處書有法院核可後再妥善保存。

Q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是什麼?

確立評議前先試行調處的雙階段機制,調處成立的調處書經法院核可有強制執行力,並給其他機關調解失敗者 60 日特別時效。

Q5調處和評議差在哪?

調處是雙方自行和解、可拒絕;評議是評議委員會依法做成決定。調處不成立才續行評議,兩者是不同程序。

Q6什麼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調處?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在正式評議前,協助金融消費者與業者談和解的程序,成立後作成具執行力的調處書。

Q7調處書是什麼、有什麼效力?

調處成立後作成的文書,準用第 28、30 條,經法院核可後與法院判決同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8申請金融評議後收到調處通知怎麼辦?

評估業者提案:證據強就拒絕調處續行評議,證據弱就認真談;調處成立務必取得經法院核可的調處書。

Q9在其他機關調解失敗怎麼改走金融評議?

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從不成立當天倒數,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Q10調處成立後對方不履行怎麼強制執行?

持經法院核可之調處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結財產或查扣帳戶,毋庸再行起訴。

Q11申請金融評議要花多少錢?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原則免費,是相對訴訟低成本的爭議解決管道。

Q12金融調處 vs 消保官調解哪個有利?

金融案件專業性高,評議中心由金融專業評議委員處理;且消保官調解不成立後 60 日內仍可改走金融評議,可疊加運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調處評議
本質雙方自行和解評議委員會依法做成決定
是否可拒絕任一方有權不同意申請後依法進行
結果文書調處書(準用第 28、30 條)評議書
強制執行力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
金額上限拘束受主管機關公告上限拘束業者於上限內應接受

調處

本質
雙方自行和解
是否可拒絕
任一方有權不同意
結果文書
調處書(準用第 28、30 條)
強制執行力
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
金額上限拘束
受主管機關公告上限拘束

評議

本質
評議委員會依法做成決定
是否可拒絕
申請後依法進行
結果文書
評議書
強制執行力
經法院核可後具強制執行力
金額上限拘束
業者於上限內應接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金融ADR制度(指定紛争解決機関による苦情処理・紛争解決、金融商品取引法)
韓國금융분쟁조정제도(금융소비자보호법상 금융분쟁조정위원회)
中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
德國Schlichtungsstelle / Ombudsmannverfahren(§ 14 UKlaG, Verbraucherstreitbeilegungsgesetz VSBG)
法國Médiation de la consommation financière(Médiateur AMF/ACPR, 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611-1)
美國FINRA Dispute Resolution(arbitration/mediation)/ CFPB complaint proc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03 制定)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爭議處理機構得試行調處;當事人任一方不同意調處或經調處不成立者,爭議處理機構應續行評議。   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調處之程序、調處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評議之規定,於調處準用之。   調處成立者應作成調處書;調處書之作成、送達、核可及效力,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   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評議。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60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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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