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公開對方爭議資料、處理機構須保守秘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業者申訴統計。
Q · 去金融評議中心投訴,銀行會不會記仇影響我以後貸款?
不會。本條第2項要求機構保密,申訴不進聯徵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2項,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的爭議資料及評議過程應保守秘密;你的申訴不會進入聯徵中心,也不會被金融業者當成客戶信用紀錄使用。第1項另禁止當事人公開對方在爭議過程提出的資料與協商讓步事項。第3項則要求機構定期揭露各業者的申訴與評議統計,供消費者作市場選擇參考。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有人寧願吃悶虧也不敢投訴銀行?答案經常是恐懼:怕自己的名字被記下來影響未來貸款,怕申訴內容被銀行拿去網上宣傳,怕變成「奧客黑名單」。本條就是你的法律保密傘。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彼此之間不能公開對方的協商內容和資料;第二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和委員必須對整個評議過程保密。這意味著你跟銀行的爭議過程不會變成銀行可以對外使用的把柄,也不會變成你的信用紀錄汙點。但第三項很關鍵,112年增訂:爭議處理機構必須定期揭露金融業者的申訴評議統計資料,讓你可以查哪家銀行被投訴最多,這是透明度的突破,讓市場用腳投票懲罰劣質業者。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的保密與揭露規範,採三層設計:第1項課予當事人對他方爭議資料的保密義務、第2項課予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職務保密義務、第3項(112年增訂)課予機構定期揭露金融業者申訴及評議統計的透明義務,使個案隱私受保護而市場監督得以運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法律明確保護你。本條第2項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必須對評議過程保守秘密,你的申訴不會進入聯徵中心,也不會成為銀行可以對外公開的客戶資料。內行人提示:即便如此,評議中心提供線上申請功能,連到分行都不需要。
不行。第1項明確禁止當事人公開對方在爭議過程中提出的申請、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違反者對方可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評議結束後若想揭露業者不當行為,應就實際發生的事件評論,避免直接引用對方在評議過程中的內部說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www.foi.org.tw)官方網站會定期公布各金融業者的申訴件數、評議件數、結案統計等資料,這是112年修法後新增的義務。內行人提示:買保險、開戶、辦信用卡前先看這些統計,比聽業務員話術實用得多,直接反映各家售後服務品質。
規範金融消費爭議的三層保密與揭露:當事人互負保密、處理機構職務保密、機構定期揭露業者申訴統計。
第1項約束當事人不公開對方資料、第2項約束機構與人員保密、第3項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可查業者統計。
評議中心及承辦人員對所知悉的爭議資料與評議過程,除法規另定或經雙方同意外,不得對外揭露。
揭露的是申訴件數、結案率等統計數字,不是具體個案內容,個人隱私仍受保護。
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官網(foi.org.tw)統計專區,比對目標業者與同業的申訴與結案表現。
保存對方公開你資料的證據,向評議中心或主管機關申訴,並可依民法主張損害賠償。
向評議中心申訴及申請評議原則上免費,是低成本的爭議解決管道,訴訟才需裁判費。
保存對方在網站、客服或文宣中引用你爭議資料的截圖、錄音與發布時間等證據。
銀行法48條規範一般金融業務的客戶資料保密,第19條延伸到爭議處理場景,精神同源範圍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為保障個人資料及金融隱私,當事人、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對所知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爰參照銀行法第四十八條、銀行公會評議規則第十四條、新加坡FIDReC 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本條規定。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同原法,增列第三項「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保障個人資料及金融隱私,當事人、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均應對所知悉之資料負保密義務,爰參照銀行法第四十八條、銀行公會評議規則第十四條、新加坡FIDReC 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本條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同原法,增列第三項「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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