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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0 條(爭議處理機制之評議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2.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受請求之金融服務業未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者,爭議處理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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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68
3 years ago
保險公司不管勝訴敗訴案件處理費很高!故形成勒索空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