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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1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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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 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 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 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 四、評議不成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申訴或申請評議可中斷請求權時效,但撤回、逾期未申請評議、評議不受理或評議不成立時,時效視為自始未中斷。

Q · 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請求權時效會暫停嗎?

會中斷,但撤回或評議不成立視為未中斷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金融消費者因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但有四種情形時時效視為不中斷:一、申訴或評議申請經撤回;二、申訴後未依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60 日內)申請評議;三、評議申請經不受理;四、評議不成立。踩到任一情形,原本以為被中斷的時效會被視為自始未中斷,申訴期間一秒都沒停過。

白話解讀

你跟保險公司吵理賠吵了半年,請求權還剩八個月就會過期。你想:來申訴吧,時效總能暫停一下。你按程序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中間談判、協商、來回好幾個月,最後決定撤回改成自己直接跟對方談。這時候你以為自己只是「放棄申訴」,但法律上發生的事情是:你原本以為被中斷的時效,從頭到尾根本沒有被中斷過,彷彿你從沒申訴過。那幾個月從你原始起算的那一天就一直在流逝,沒有一秒停下來。這條藏了四個陷阱門:撤回、申訴後沒在 60 天內申請評議、評議不受理、評議不成立。踩到任何一個,你可能已經悄悄失去訴訟資格。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為金融消費爭議的時效規範,明定金融消費者因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並列舉撤回、未依限申請評議、評議不受理、評議不成立四種情形,使中斷效力溯及消滅、視為自始不中斷,藉以平衡鼓勵替代性爭議解決的誘因與防止程序遭濫用為拖延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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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訴之後撤回,時效真的全部沒中斷?

對,而且是法律明文。金消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時,前項時效中斷視為不中斷。你原本計算的時效從第一天就一直在跑,申訴期間完全不計入保護期。內行人提示:打算申訴就要做好走到評議甚至訴訟的覺悟,「試試看不行再撤回」在金融爭議裡是最貴的策略。

Q2評議不成立後,我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起訴?

原本時效怎麼算,現在還怎麼算,申訴、評議的所有時間全部計入。契約請求權一般 15 年、保險契約 2 年、侵權 2 年。內行人提示:評議不成立通知書送達那一天就是倒數警鈴,建議當下即評估起訴時機,不要陷入等待對方主動談的空窗期。

Q3如果金評中心受理後才改判不受理,我的時間怎麼算?

金消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3 款明確把「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列入視為不中斷的情形。無論受理判斷花了多久,這整段等待時間對時效而言都是白過的。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確認爭議是否真屬「金融消費爭議」範圍(金消法第 5 條定義),非金融商品或服務引發的糾紛常被不受理。

Q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會暫停時效嗎?

會中斷時效,但若撤回、逾期未申請評議、評議不受理或評議不成立,時效視為自始未中斷。

Q5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金融申訴/評議使請求權時效中斷,並列舉四種視為不中斷情形,是金融消費爭議的時效總開關。

Q6什麼叫時效視為不中斷?

原本發生的中斷效力被法律溯及消滅,等於從未中斷,申訴與評議期間全部計入原時效。

Q7本條第 2 項列了哪四種情形?

撤回、申訴後未依限申請評議、評議不受理、評議不成立。

Q8申訴時怎麼避免時效被倒收回去?

決定申訴就走完程序、60 日內申請評議、不隨意撤回,並在評議不成立通知送達當下即起訴。

Q9評議不成立後怎麼算還剩多少時效?

原時效從原起算點連續計算,申訴與評議期間全部計入,以通知送達日為倒數警鈴。

Q10申訴後多久內要申請評議?

依第 13 條第 2 項須於 60 日內申請評議,逾期時效視為不中斷。

Q11怎麼確認我的爭議會被評議受理?

先對照第 5 條金融消費爭議定義與第 24 條不受理情形,非金融商品服務糾紛常被不受理。

Q12金融申訴 vs 直接起訴哪個對時效有利?

時效充裕者申訴成本低;時效將屆者若申訴未走完程序,中斷效力反被倒收,宜評估直接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時效效果後續
正常走完評議成立中斷效力保留依評議結果或法院核可執行
申訴或評議申請撤回視為不中斷申訴期間全部計入原時效
申訴後未於 60 日內申請評議視為不中斷等待期間不計入時效保護
評議申請經不受理視為不中斷受理判斷期間白過
評議不成立視為不中斷通知送達日起原時效繼續計算

時效效果

正常走完評議成立
中斷效力保留
申訴或評議申請撤回
視為不中斷
申訴後未於 60 日內申請評議
視為不中斷
評議申請經不受理
視為不中斷
評議不成立
視為不中斷

後續

正常走完評議成立
依評議結果或法院核可執行
申訴或評議申請撤回
申訴期間全部計入原時效
申訴後未於 60 日內申請評議
等待期間不計入時效保護
評議申請經不受理
受理判斷期間白過
評議不成立
通知送達日起原時效繼續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外紛争解決手続の利用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ADR促進法)第25条(時効の完成猶予)
韓國금융소비자 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40조(시효의 중단)
中國民法典 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規定,非金融專屬
德國BGB § 204 Abs. 1 Nr. 4(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Güte-/Schlichtungsverfahr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38(suspension de la prescription par médiation ou conciliation)
美國Equitable tolling doctrine(各州判例法,無聯邦統一成文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0603 制定)

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不中斷:   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   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   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   四、評議不成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0060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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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依其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有下列情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