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8 條(評議書之形式及送達)

  1. 1.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送達當事人。
  2. 2.前項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規定評議書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送達當事人,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生效即啟動接受與法院核可期限。

Q · 評議書送達是什麼意思?沒收到也算嗎?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評議書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並送達當事人,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這代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即使你沒實際收到也可能生效,並從送達日起算第 29 條接受期限與第 30 條 90 日法院核可不變期間。地址有變動務必主動通知評議中心。

白話解讀

評議會議結束那一刻你其實還沒贏。真正的起點是評議書送達你手上的那一秒。這條看起來只是說評議結果要做成文書、要送達你,但它藏了一個你必須知道的機關: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這代表兩件事。第一,送達日期有法律效果,它啟動第29條的接受期限,啟動第30條送法院核可的90日不變期間。第二,如果你拒收、搬家沒通知、長期出國,評議中心依民事訴訟法還是可以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讓送達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生效。很多消費者以為「我沒收到就不算」,其實法律上送達生效不等於你實際收到。你必須主動在地址變更時通知評議中心,並注意信件是不是被寄存在警察局。這些不是小事,它決定你後續所有權利的時間起點。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為評議程序之送達規範,要求評議決定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送達當事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使送達生效之時點成為後續接受期限與法院核可期間之共同起算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評議書沒收到怎麼辦?

先檢查是不是有寄存送達通知書貼在門口。評議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若你不在家,可能被寄存在派出所或社區管理室並留通知書,經過十日生效。確認真沒收到任何通知,立刻聯繫評議中心查詢送達狀況並請求補寄。地址在申請評議後有變動,務必書面通知評議中心並留下紀錄。

Q2評議書送達地址是公司地址,但我已經離職了,怎麼辦?

若申請人是你個人,送達地址應為你個人通訊地址,不應是離職公司地址。若因你留錯地址送到前公司,可能屬你自己的風險。離職或搬家前一個月,盤點所有進行中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並主動通知地址變更,避免一個地址疏忽造成失權。

Q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範評議書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並送達當事人,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是評議程序時效的共同起算點。

Q4什麼叫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

送達的方式與生效時點比照民訴規定,包含一般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未親收也可能生效。

Q5寄存送達是什麼?

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且無人代收時,文書寄存派出所或收發室並留通知書,自寄存日起 10 日生效。

Q6收到評議書要怎麼處理?

保留信封郵戳存送達日 → 看主文結論 → 日曆標記送達日加 90 天 → 不利則在第 29 條期限內決定拒絕。

Q7評議書送達日怎麼算?

一般送達為實際收受日,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 10 日,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日起 20 日。

Q8怎麼證明送達日期有爭議?

保留信封郵戳、寄存通知書、收發章紀錄,作為日後訴訟主張時效抗辯的證據。

Q9搬家後怎麼避免漏收評議書?

程序進行中搬家立刻書面通知評議中心變更地址並留存通知紀錄,必要時加留 email 要求電子同步通知。

Q10寄存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自寄存起 10 日生效用於未獲會晤;公示送達自登載起 20 日生效用於應送達處所不明。

Q11評議書送達 vs 一般信件差在哪?

評議書送達有法律效果,啟動接受與法院核可時效;一般信件未收不生失權效果。

Q12送達生效 vs 實際收到差在哪?

法律上送達生效不以實際收受為要件,寄存或公示經期間即生效,當事人未知悉不影響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生效時點適用情境
一般送達當事人實際收受日本人或同居人、受僱人代收
寄存送達寄存派出所/收發室起 10 日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且無人代收
公示送達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起 20 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8条〜第113条(送達)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4조 이하(송달)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88条以下(送达)
🇩🇪 德國ZPO §§ 166–195(Zu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1–670-3(notification/signification)
🇺🇸 美國FRCP Rule 4 & 5(service of proc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