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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7 條(評議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審委員應將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2.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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