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規定,評議委員會須以過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同意,並公平合理審酌一切情狀,作成評議決定。
Q · 評議委員會要幾個人同意才能做成評議決定?
全體委員過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同意即可作成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第2項,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須同時符合兩個門檻: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例如委員 20 人,至少 11 人出席、其中 6 人同意即可通過。委員會須「公平合理審酌一切情狀」,裁量空間比法院判決寬,可兼顧情理與資訊不對稱。
評議委員會不是法官坐鎮的地方,是一群由學者、律師、業界專家、消費者代表組成的人一起投票的地方。這個差別對你很重要。法院的判決是一個法官(或合議庭)依法律下判斷,你要說服的是法律專業人士的邏輯。評議的決定是多數決,你要說服的是在過半出席、過半同意的門檻下爭取到一半以上的委員站在你這邊。換句話說,你準備資料的策略不同。你不只要講法律,還要講情理、講金融商品的資訊不對稱、講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落差。因為評議委員會審酌的是「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他們有很大的裁量空間可以做出「法律上不一定必勝但公平合理」的決定。這是英國 FOS 公評人(ombudsman)制度的核心精神:公平為先,法律為輔。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規範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決定程序:由預審委員提送審查意見報告,評議委員會公平合理審酌一切情狀,並以過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同意之多數決方式作成評議決定,屬訴訟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ADR)的核心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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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第2項,須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委員 20 人時,11 人出席、6 人同意即可通過。
評議是多數決且採公平合理審酌一切情狀,裁量空間比法院寬;法院則嚴守法律構成要件。兩者準備資料的策略完全不同。
可以。依第29條你可拒絕接受使評議不成立,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受評議決定拘束、重新依法審理。
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作成。委員 20 人時 11 人出席、6 人同意就通過。
評議委員會就金融消費爭議公平合理審酌後多數決作成的處理決定,具準司法效力,是訴訟外的解方。
授權委員會跳脫嚴格法律構成要件,把資訊不對稱、消費者認知落差、業者話術一併納入,源於英國 FOS 精神。
預審委員先審查並提送意見報告把關,評議委員會才是多數決作成決定的主體。
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 不受理或不滿意 → 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預審 → 評議委員會審酌作成決定。
分法律層(違反告知義務、適合度規則)與情理層(資訊不對稱、認知落差),結尾呼應「請公平合理審酌」套語。
查委員名單辨識學者/律師/消費者代表,針對性下筆,埋入技術性論點讓專家委員替你發聲。數學上只要說服六分之一全體委員。
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這是相對於法院訴訟(裁判費約 1.1%+律師費)的最大優勢。
評議免費、裁量寬、可講情理,但業者不一定接受;法院具既判力但嚴守法條且要繳費。小額爭議優先評議。
| 比較面向 | 評議委員會 | 法院訴訟 |
|---|---|---|
| 決定方式 | 多數決(過半出席、出席過半同意) | 法官或合議庭依法判斷 |
| 判斷標準 | 公平合理審酌一切情狀,裁量空間大 | 嚴守法律構成要件 |
| 可主張理由 | 法律+情理(資訊不對稱、認知落差) | 以法律論述為主 |
| 費用 | 申請免費 | 須繳裁判費約 1.1%+律師費 |
| 終局性 | 當事人可拒絕接受,得再提訴訟 | 三審定讞具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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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應將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立法理由一、參考銀行公會連動債爭議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及銀行公會評議規則第四條規定,定明預審委員應做成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二、評議程序並非訴訟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言詞及直接審理之規定, 英國FSMA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附錄第十七及FOS 章程規定允許公評人可公平合理審酌事件之一切情狀後為評議決定,爰於第二項規定,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事件一切情狀作成評議決定。
一、參考銀行公會連動債爭議審查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及銀行公會評議規則第四條規定,定明預審委員應做成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二、評議程序並非訴訟程序,不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言詞及直接審理之規定, 英國FSMA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附錄第十七及FOS 章程規定允許公評人可公平合理審酌事件之一切情狀後為評議決定,爰於第二項規定,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事件一切情狀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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