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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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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7 條
(評議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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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審委員應將審查意見報告提送評議委員會評議。
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
審酌
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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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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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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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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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罰則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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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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