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6 條(書面審理原則)
- 1.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使當事人有於合理期間陳述意見之機會。
- 2.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 3.前項情形,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陳述意見期日七日前寄發通知書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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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6 條規定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請求到場陳述,到場通知須於期日七日前送達。
Q · 金融評議要像法院一樣開庭辯論嗎?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6 條,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當事人把事實、證據、訴求寫成文字送進評議委員會審議即可,不需開庭辯論。但第二項保留彈性:評議委員會認有必要者得通知到場,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請求到場陳述者,評議委員會應給予機會;第三項規定到場通知須於陳述期日七日前送達,確保當事人有合理準備時間。
白話解讀
你申請金融評議的時候,可能會覺得奇怪:為什麼不像法院那樣開庭辯論?這條就是原因。金保法的評議程序原則上是書面審理,你把事實、證據、訴求寫成文字送進去,評議委員會看資料做決定。很多人以為這對消費者不利,其實相反。書面審理意味著你不用請假跑評議中心,不用臨場被對方律師質問到結巴,不用擔心自己口才不好輸了氣場。你可以在家裡花一週把時序整理清楚,把對話截圖貼好,把每個爭點用三段話寫完。而且第二項、第三項給了你一個備援:如果評議委員會覺得有必要,可以請你到場;你自己也可以請求到場陳述。到場通知必須在期日七天前寄達,讓你有時間準備。這個制度是英國 FOS 的設計邏輯:降低消費者進入程序的門檻,同時保留必要時面對面的選項。
法律定性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6 條為金融消費爭議評議程序的審理方式規範,確立「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到場陳述為例外」的雙軌設計:當事人以書面提出事實與證據供評議委員會審議,僅在評議委員會認有必要或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時始通知到場,並要求到場通知於期日七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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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面審理是不是代表評議不認真看?▾
不是。評議委員會的預審委員先逐案寫審查意見報告(第25條),再提交評議委員會審議(第27條)。書面審理只代表形式是文字而非開庭,實質上每份資料都會被研讀。內行人提示:你的書面品質決定一切,時序清楚、證據對應標號的陳述書,評議結果可能與結構混亂者完全不同。
Q2我請求到場陳述,評議委員會一定要讓我去嗎?▾
不是一定。第二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者才應給予機會。關鍵在「正當理由」:只說想當面講理由不足,但若是書面難以說明的技術細節或對方曲解關鍵事實,較可能被接受。內行人提示:到場前先想清楚要講什麼,若只是重複書面內容,現場發揮失誤反而可能丟掉書面寫得好的優勢。
Q3到場陳述的通知書沒有在七天前寄到怎麼辦?▾
這是程序瑕疵。你可以書面要求延後期日,並指出第三項七日前送達規定未被遵守,評議委員會通常會同意延期,因為此瑕疵若未處理,日後可能影響評議決定的正當性。內行人提示:收到任何到場通知,先看寄出日與預定期日的間隔,這個細節是程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Q4金融評議書面審理是什麼?▾
指評議程序原則上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資料為審議基礎,不開庭言詞辯論,由評議委員會看資料作成決定。
Q5書面審理和開庭審理差在哪?▾
書面審理以文件審議、可在家準備不限時;開庭須到場言詞辯論。評議採前者為原則,到場陳述為例外。
Q6什麼叫合理期間陳述意見的機會?▾
指評議委員會須給當事人足夠時間以書面或到場方式就爭點表達主張與證據,屬正當程序保障。
Q7金融評議和向法院起訴差在哪?▾
評議是訴訟外紛爭解決,免裁判費、以書面為主、程序快;起訴須繳裁判費、開庭辯論、程序較長。
Q8金融評議書面資料怎麼準備?▾
整理時序表(日期/金額/當事人)→ 蒐集契約、錄音逐字稿、對話截圖、匯款紀錄 → 寫三段式陳述書並標號對應證據。
Q9怎麼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在陳述書中載明正當理由(如技術細節難以書面說明、對方曲解關鍵事實),請求評議委員會給予到場機會。
Q10收到到場通知後要做什麼?▾
先核對寄發日與期日是否間隔滿七日,準備聚焦書面難以表達的重點,避免只重複書面內容。
Q11怎麼證明對方在書面答辯中曲解事實?▾
在回應書用『該業者於第X頁第Y段所述』精準引用點出矛盾,比現場對質更能留下明確紀錄。
Q12書面審理 vs 到場陳述哪個對我有利?▾
多數情況書面審理有利,可慢慢準備不被當場質問;到場陳述適合技術細節複雜或對方曲解事實,但有現場失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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