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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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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6 條
(書面審理原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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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使當事人有於合理期間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
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當事人請求到場陳述意見,評議委員會認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情形,爭議處理機構應於陳述意見
期日
七日前寄發
通知書
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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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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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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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罰則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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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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