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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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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
  2. 2.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防制應遵循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5條的規定: 1. 在創新實驗的範圍內,如果涉及到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制定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主管機關在與其他相關機關協商同意後,可以核准在實驗期間排除這些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全部或部分適用,並且免除申請人相關的行政責任。但是,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以及相關的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被排除。 2. 在實驗期間,申請人應遵循洗錢和資恐防制有關的事項,這些事項可以由主管機關與洗錢和資恐防制主管機關一起制定。 參考資料: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資料來源:法務部) 根據該法第25條之規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可以暫時排除某些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適用,以鼓勵金融科技創新。不過,在洗錢防制和資恐防制方面,創新實驗仍需遵守相關法規要求,這些要求將由主管機關與洗錢和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立法沿革 1

(1061229 制定)

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   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防制應遵循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FCA之監理沙盒計畫,係依金融商品服務及市場法之授權,由FCA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排除或調整FCA主管法規之適用;MAS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方針,亦由MAS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對進入實驗之業者給予金融法規鬆綁。   二、創新實驗所涉及金融業務之實施範圍,相較於一般正式辦理之金融業務,其對象範圍特定,期間也有所限縮,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小。基於創新實驗之目的即在於現行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有阻礙創新之虞時,以創新實驗方式測試其創新之可行性,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不同,檢視排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以及申請相關行政責任之免除;如該等規定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時,應會商其他機關(構)並取得其同意排除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後,一併於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另以函文通知申請人該措施,並依第十一條規定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鑑於日本開放比特幣交易後已發生超過一百七十件疑似洗錢案例,美國亦發生以比特幣資助伊斯蘭國恐組織之案例,而國際反洗錢與資恐工作小組(FATF)亦發布多份關於金融科技洗錢風險之評估報告,歐盟更在一百零六年六月修訂反洗錢第四號指令,將虛擬貨幣等金融科技之洗錢防制列入規範事項,足見金融科技不應成為洗錢防制之漏洞,創新實驗期間,亦不宜成為洗錢防制之空窗,爰明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不得排除適用。   三、現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因採列舉式,未必適用於本條例之申請人,乃有針對本條例申請人於實驗期間辦理洗錢防制應遵循事項予以特別規定之必要,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 名詞
  • 免除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1061229 制定)

一、FCA之監理沙盒計畫,係依金融商品服務及市場法之授權,由FCA在符合特定情形下,排除或調整FCA主管法規之適用;MAS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方針,亦由MAS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對進入實驗之業者給予金融法規鬆綁。   二、創新實驗所涉及金融業務之實施範圍,相較於一般正式辦理之金融業務,其對象範圍特定,期間也有所限縮,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小。基於創新實驗之目的即在於現行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有阻礙創新之虞時,以創新實驗方式測試其創新之可行性,爰於第一項明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個案情形不同,檢視排除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以及申請相關行政責任之免除;如該等規定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時,應會商其他機關(構)並取得其同意排除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後,一併於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另以函文通知申請人該措施,並依第十一條規定揭露於主管機關網站。鑑於日本開放比特幣交易後已發生超過一百七十件疑似洗錢案例,美國亦發生以比特幣資助伊斯蘭國恐組織之案例,而國際反洗錢與資恐工作小組(FATF)亦發布多份關於金融科技洗錢風險之評估報告,歐盟更在一百零六年六月修訂反洗錢第四號指令,將虛擬貨幣等金融科技之洗錢防制列入規範事項,足見金融科技不應成為洗錢防制之漏洞,創新實驗期間,亦不宜成為洗錢防制之空窗,爰明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規定不得排除適用。   三、現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因採列舉式,未必適用於本條例之申請人,乃有針對本條例申請人於實驗期間辦理洗錢防制應遵循事項予以特別規定之必要,故於第二項明定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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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5 條規定:「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