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以下是對每項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款,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應完成對創新實驗的審查並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參考資料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並且未舉出其他相關舉例。 2. 根據該條第2款,如果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補送申請文件,則在申請人補齊文件之次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間才開始計算。參考資料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並且未舉出其他相關舉例。 3. 根據該條第3款,如果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職掌,主管機關應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以獲取其意見。參考資料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並且未舉出其他相關舉例。 4. 根據該條第4款,主管機關在核准創新實驗時可以採取不同措施,例如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內容、限定參與者的資格條件、加入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以及在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適用。參考資料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並且未舉出其他相關舉例。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及作成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決定,並將審查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查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受理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機關(構)之意見。 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核准創新實驗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整或變更實驗計畫之內容。 二、限定參與者之資格條件。 三、其他附加條件或負擔。 四、於實驗期間內,排除特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
立法理由一、為利完整審查申請案件,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期間,以及申請人補送申請文件後之審查期間計算方式。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雖以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為限,惟考量創新實驗內容可能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等機關(構)之意見。 三、鑑於創新實驗之樣態多元,主管機關審查創新實驗申請案時,需基於衡平性或個案實驗需要,訂定實作規範,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於核淮創新實驗同時採取相關措施。
一、為利完整審查申請案件,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審查期間,以及申請人補送申請文件後之審查期間計算方式。 二、創新實驗之申請雖以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為限,惟考量創新實驗內容可能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構)職掌者,主管機關應會商該等機關(構)之意見。 三、鑑於創新實驗之樣態多元,主管機關審查創新實驗申請案時,需基於衡平性或個案實驗需要,訂定實作規範,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於核淮創新實驗同時採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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