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對於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洗錢防制措施,可參照「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4條進行釋義。根據最新法規,該條款對於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的洗錢防制措施在發布日即生效,意味著該業務在進行金融交易時需要遵守洗錢防制法規。以下為一個可能的參考範例:當一個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從客戶處收到大筆現金,並將其匯入自己的銀行帳戶以進行交易,此行為可能觸及洗錢防制法規。該業務應該進行相應的監控和報告程序,以確保其金融交易的合法性並防止洗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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