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規定: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在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情況下,應在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申報需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訂之申報格式進行,可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進行申報。 範例:根據「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或處理資恐交易的申報,應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的洗錢防制申報格式進行,並於發現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 2. 對於屬於明顯重大緊急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 範例:根據「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在發現的瞬間,金融機構對於明顯具有重大緊急性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應立即進行申報給法務部調查局,以確保相關機關能夠及時處理、採取必要行動。 3. 對於前述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的保存,應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範例:根據「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保存洗錢防制相關資料及相關紀錄,並確保其完整性、保密性與可追溯性,以便能夠提供給監察機關進行審查或調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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