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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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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2.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3. 3.前二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規定: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在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情況下,應在十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申報需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訂之申報格式進行,可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進行申報。 範例:根據「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金融機構對於疑似洗錢或處理資恐交易的申報,應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的洗錢防制申報格式進行,並於發現之日起的三十天內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 2. 對於屬於明顯重大緊急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申報。 範例:根據「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在發現的瞬間,金融機構對於明顯具有重大緊急性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應立即進行申報給法務部調查局,以確保相關機關能夠及時處理、採取必要行動。 3. 對於前述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的保存,應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 範例:根據「洗錢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保存洗錢防制相關資料及相關紀錄,並確保其完整性、保密性與可追溯性,以便能夠提供給監察機關進行審查或調查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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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