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及相關分析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對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根據融資性租賃業務防制洗錢辦法第11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於國內外交易的必要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如果法律有其他更長的保存期限規定,則依法律規定辦理。這表示事業應保留與客戶往來和交易相關的紀錄憑證,包括紙本或電子資料。 二、對於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的所有紀錄,包括文件檔案、業務往來資訊和相關分析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如果法律有其他更長的保存期限規定,則依法律規定辦理。 三、保存的交易紀錄應足夠重建個別交易,以作為認定非法活動的證據。 四、當權責機關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和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事業應確保能夠快速提供這些資訊。 根據參考資料1《融資性租賃事業依防制洗錢法規遵循事項》第5點顯示,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留意客戶身分辨識和業務交易紀錄等證據的保存時限。根據參考資料2《融資性租賃業事業洗錢防治指引訂定概要》第4.4.3項指出,事業應保留交易紀錄和確認客戶身分相關的資料,並確保能夠在權責機關要求時迅速提供這些資料。 參考資料: 1. 融資性租賃事業依防制洗錢法規遵循事項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0&parentpath=0,2,4,28,30) 2. 融資性租賃業事業洗錢防治指引訂定概要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4&parentpath=0,4,7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