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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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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一、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將該客戶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並採取第六條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客戶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於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審視其風險,後並應每年重新審視。對於經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應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三、對於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其是否應適用前二款之規定。 四、前三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
  2. 2.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3. 3.第三條第六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的规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在确认客户身份时,应运用风险管理系统来确认客户及其实质受益人是否为现任或曾任国内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 1. 如果客户或其实质受益人是现任国外政府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应将该客户直接视为高风险客户,并采取该条款中第六條第一款所规定的加强确认客户身份措施。 2. 如果客户或其实质受益人是现任国内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在与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审视其风险,并且每年重新审视。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业务关系的客户,应采取第六條第一款所规定的加强确认客户身份措施。 3. 对于非现任国内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应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后评估其影响力,根据风险基础方法来确定是否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4. 前三款规定也适用于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的家庭成员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 另外,第二项规定中关于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家庭成员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范围,应根据《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的规定来认定。 根据第三條第六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对象,如果其实质受益人是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则不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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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運用風險管理系統確認客戶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