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0條的规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在确认客户身份时,应运用风险管理系统来确认客户及其实质受益人是否为现任或曾任国内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 1. 如果客户或其实质受益人是现任国外政府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应将该客户直接视为高风险客户,并采取该条款中第六條第一款所规定的加强确认客户身份措施。 2. 如果客户或其实质受益人是现任国内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在与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审视其风险,并且每年重新审视。对于被认定为高风险业务关系的客户,应采取第六條第一款所规定的加强确认客户身份措施。 3. 对于非现任国内外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应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后评估其影响力,根据风险基础方法来确定是否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4. 前三款规定也适用于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的家庭成员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 另外,第二项规定中关于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家庭成员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范围,应根据《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的规定来认定。 根据第三條第六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对象,如果其实质受益人是重要政治性职务人士,则不适用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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