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規定了事業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該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此外,該條規定了至少包括以下監控態樣: 1. 客戶申請融資性租賃業務時,該交易與客戶的身分或收入不相符,或與客戶的營業性質無關。 2. 客戶連續使用非融資性租賃契約規定的每期還款金額進行還款交易,且無合理理由。 3. 客戶將租賃標的物分拆成不同的租賃標的,並與多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事業往來,且無合理理由。 4. 在與一位被質疑的客戶進行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或者無法證明該客戶的存在,或者有其他相應的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的名稱是被他人冒用的。 5. 在電視、報紙、雜誌或互聯網等媒體報導的特殊重大案件中,涉案人與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事業進行的交易看起來是異常的。 6. 客戶是被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或者是根據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的認定或調查而涉及的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7. 其他已被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況。 該條規定還提到執行交易監控的情況應該被記錄下來,並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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