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根據這項條款,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機構需要建立一套客戶和交易相關對象的姓名和名稱檢核政策和程序,以便偵測、比對並篩檢這些人是否被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以及是否被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正在被追查的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例子:一家融資性租賃公司正在與一個新客戶洽談租賃交易。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必須先檢查該客戶及其相關交易對象的姓名和名稱,以確定他們是否被制裁或與恐怖分子、非法組織等有關聯。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根據這項條款,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的機構在執行姓名和名稱檢核時應該記錄相關情況並按照第十一條的要求保存。 例子:一家融資性租賃公司在進行客戶的姓名和名稱檢核時發現某個交易對象被指定制裁。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必須記錄這一發現並在一定時間內保存這些記錄,以便當有需要時可以提供給監管機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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