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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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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一、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其中至少應額外採取下列強化措施: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二、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 三、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該條規定了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時應採取的客戶身分確認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第三條第三款:該款規定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這包括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等。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該項提到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取得高階管理人員的同意。這意味著高風險情形下,需經過高階管理人員的審查和批准。 (二)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該項要求在高風險情況下,應採取合理措施以了解客戶的財富和資金來源。這是為了確保客戶的資金是合法的,並避免洗錢或資恐活動。 (三)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該項指出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進行強化的持續監督。這是為了確保在業務進行過程中,能夠及時發現任何潛在的洗錢或資恐風險。 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客戶,應採行與其風險相當之強化措施:這一項要求對於來自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應根據其風險水平採取相應的強化措施。這是為了提高對這些客戶的監管程度,以預防洗錢或資恐活動。 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當:這一項表示對於較低風險情況,可以採取簡化的確認客戶身分措施。這些簡化措施應該符合相對應的較低風險因素。這是為了減輕監管負擔,但有一些情況下是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的。 (一)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這一項指出當客戶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措施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不得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足資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這一項表示如果有足夠的理由懷疑該客戶或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活動,也不能採取簡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綜上所述,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規定了在辦理該業務時應採取的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根據不同的風險情形,可以分別採取強化措施、簡化措施或禁止採取簡化措施。這些措施的適用與否應該與客戶的風險屬性相對應,並且有些情況下是不能採取簡化措施的。參考資料包括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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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6 條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與前條規定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包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