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當辦理融資性租賃交易時,若涉及現金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應在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訂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申報的資料以及相關的記錄憑證應按照前條的規定保存。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https://www.mj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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