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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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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2.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12條,當辦理融資性租賃交易時,若涉及現金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應在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按照法務部調查局所訂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申報的資料以及相關的記錄憑證應按照前條的規定保存。 資料來源:法務部調查局 (https://www.mjib.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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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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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