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輔導及協助辦法第13條的內容,主管機關負責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評估申請創新實驗的必要性及準備申請資料。該法條要求主管機關舉辦公開說明會,並提供個別輔導服務給有需要的金融科技創新者。此外,倘若經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無需申請創新實驗,金融科技創新者可以提供具體業務辦理的說明後,向主管機關取得正式書面意見。最後,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創新者獲得主管機關的輔導並不代表能將創新實驗的價值用於申請事項的證明或宣傳上。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參考「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進一步理解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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