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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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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發展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邀請金融科技創新者、投資人及金融機構舉辦媒合活動,以促成投資與策略合作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8條的規定,金融科技的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金融科技創新創業的需求,邀請金融科技創新者、投資人和金融機構舉辦媒合活動,以便促成投資和策略合作的機會。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組織活動,讓金融科技創新者、投資人和金融機構有機會相互合作和投資。具體的媒合活動可以是舉辦投資論壇、經常性的交流會議或是個別的商談等,目的是為了推動金融科技的發展和促成創新創業的機會。 參考資料: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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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發展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邀請金融科技創新者、投資人及金融機構舉辦媒合活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