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之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7 條,主管機關可以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的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促進不同產業間的合作,共同推動金融科技的發展,並透過設立實驗室來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創新。這樣的合作機制旨在促進金融科技的創新和應用,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的品質和效率。具體的合作內容和方式,可根據各個實際情況而定,以達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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