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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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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之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7 條,主管機關可以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的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題創新實驗室。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促進不同產業間的合作,共同推動金融科技的發展,並透過設立實驗室來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創新。這樣的合作機制旨在促進金融科技的創新和應用,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的品質和效率。具體的合作內容和方式,可根據各個實際情況而定,以達到最佳效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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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建立跨產業領域合作、協同創作及研發實證之共創機制,並與其他機關(構)合作設立金融科技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