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該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可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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