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屬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不適用前章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所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規定,適用於財團法人屬本會依本法第24條第3項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並且根據本法第25條第5項授權訂定辦法辦理。該條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於財團法人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有特殊的要求和準則。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具體的數字或詳細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範例或進行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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