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規定: 1. 財團法人的會計事務處理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同時,財團法人應根據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況和發展管理上的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提交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備查。 2. 會計制度的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 總說明:對會計制度的總體說明。 - 帳簿組織系統圖:展示財團法人帳簿組織的系統圖。 - 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解釋和使用財團法人的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和會計報表。 -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說明財團法人的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規定財團法人的收款、付款和財產管理的方法。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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