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下列是該準則的釋義: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這表示財務報告不僅僅是財務報表本身,還包括其他有關財務情報的內容。 2.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這些報表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提供給使用者了解財務狀況和營運情況的信息。 3. 主要報表和其附註應採用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這意味著財務報表應該具有時間連續性,以便使用者可以對比和評估財團法人的財務情況的變化。同時,這些報表應由財團法人的高層管理人員對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財團法人在第一期的資產負債表中列出了一筆應收帳款。在第二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該應收帳款的數字增加了。通過對比兩期的資產負債表,使用者可以看到應收帳款增加的情況。此外,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需在每一頁的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報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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