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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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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下列是該準則的釋義: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這表示財務報告不僅僅是財務報表本身,還包括其他有關財務情報的內容。 2.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這些報表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提供給使用者了解財務狀況和營運情況的信息。 3. 主要報表和其附註應採用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這意味著財務報表應該具有時間連續性,以便使用者可以對比和評估財團法人的財務情況的變化。同時,這些報表應由財團法人的高層管理人員對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財團法人在第一期的資產負債表中列出了一筆應收帳款。在第二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該應收帳款的數字增加了。通過對比兩期的資產負債表,使用者可以看到應收帳款增加的情況。此外,財團法人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需在每一頁的報表上簽名或蓋章,以確保報表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 揭露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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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