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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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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2. 2.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在每年一月底前,根據本會的指定方式提出當年度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此外,如果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本會的要求下需要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則應在收到本會通知後,按照本會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計畫。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0日修正。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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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當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