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4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在每年一月底前,根據本會的指定方式提出當年度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此外,如果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本會的要求下需要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則應在收到本會通知後,按照本會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出計畫。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12月2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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