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此條規定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需要在每年三月底前,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方式提交前一年度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具體的方式和要求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的指導文件和公告。此規定旨在確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秉持資通安全的最佳實踐,保護資訊安全。 2. 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依本會指定之方式及時間提出。 此條規定了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的特定非公務機關,如果根據法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情況,則該機關需要在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通知後,按照指定的方式和時間提交。具體的方式和時間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的通知和指示文件。此規定旨在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充分實施和維護資通安全措施,以確保資訊安全和適當的風險管理。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的指導文件、公告、通知和指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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