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的規定,針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的稽核,有以下幾個要點: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每年應選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和其他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現場實地稽核,以評估他們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 2. 本會為執行稽核,應制定稽核計畫,包括稽核的依據和目的、稽核的時程、稽核小組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法、稽核基準和項目等相關事項。 3. 在制定稽核基準和項目時,本會應綜合考慮國內外的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趨勢、過去的稽核成果和稽核資源等因素。 4. 在選擇受稽核的特定非公務機關時,本會應綜合考慮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的頻率和程度、資通安全演練的成果、過去被主管機關或本會稽核的頻率和結果,以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因素。 鑑於此類法規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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