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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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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2. 2.受稽核機關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稽核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提出稽核計畫。這意味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要事先通知受稽核機關並制定計畫。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受稽核機關由於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內配合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五天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請求變更稽核日期。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受稽核機關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時,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一次變更為限。這意味著受稽核機關只能有一次機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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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受稽核機關因業務因素或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