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稽核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提出稽核計畫。這意味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需要事先通知受稽核機關並制定計畫。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受稽核機關由於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時間內配合稽核,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的五天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請求變更稽核日期。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受稽核機關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時,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一次變更為限。這意味著受稽核機關只能有一次機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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