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規定: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進行資通安全稽核時可以要求被稽核機關提供相關說明、協力或相關文件以供查閱。稽核程序包括稽核前訪談和現場實地稽核。 舉例:例如,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某銀行進行資通安全稽核時,他們可以要求該銀行提供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相關說明文件和配合措施,以及現場進行實地稽核來評估其資通安全狀況。 2. 如果被稽核機關有合理理由無法提供前項所述的說明、配合措施或資料,該機關應以書面方式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理由申請免除提供。 舉例:例如,一家銀行因營運機密關係無法提供特定的資訊時,可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解釋其有合理理由無法配合稽核要求。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收到被稽核機關的免除提供資料的申請後,應進行審核並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停止或延遲稽核作業的全部或一部分。 例如,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被稽核機關的免除提供資料的理由是合理的,他們將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錄審核的依據和相關資訊。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被稽核機關的免除提供資料的理由是無效的,他們將要求被稽核機關提供所需的資料,如果稽核作業已經停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被稽核機關重新開展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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