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需要進行稽核時,該會應依據考量因素和實際需求,組成稽核小組。稽核小組的成員應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的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的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公務機關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而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公務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在以下情況下,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的稽核小組成員: 1.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述人員所信託的財產受託人,與受稽核機關或其負責人之間存在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利害關係。 2. 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機關或其負責人之間,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有雇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關係。 3. 本人目前或過去兩年內曾任職於與受稽核機關相關的機關、事業或單位,在那裡對受稽核項目進行過顧問輔導。 4. 其他情況足以認定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 最後,根據該條第4項的規定,該會應與稽核小組成員書面約定避免利益衝突事項並確定執行稽核的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9年11月18日修正)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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