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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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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應於稽作業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機關。
  2.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3. 3.本會辦理稽核後,應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一些內容: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該在稽核作業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機關。 2. 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稽核的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形與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本會應該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項提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根據該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作業時,有義務將稽核結果報告提交給受稽核機關,報告內容應該包括稽核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受稽核機關未能配合說明或提供資料的情形與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本會也需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備查彙總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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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會應於稽核作業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機關。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