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一些內容: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該在稽核作業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給受稽核機關。 2. 稽核結果報告的內容應該包括稽核的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的情形與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3. 本會應該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彙整前項提到的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備查。 依據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根據該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作業時,有義務將稽核結果報告提交給受稽核機關,報告內容應該包括稽核範圍、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受稽核機關未能配合說明或提供資料的情形與理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此外,本會也需在次年度一月底前備查彙總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給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0 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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