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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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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機關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會指定之方式,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第11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接受稽核後,若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存在缺失或待改善之情況,應在一個月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改善報告。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方式,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機關在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及時以書面方式提出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依據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當受稽核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有缺失或需要改善時,應在接收稽核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根據本法所定明確的規定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指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此後,受稽核機關應根據具體缺失或改善需求的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方式提報改善執行情況。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可以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解釋或調整。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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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稽核機關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