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第11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在接受稽核後,若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存在缺失或待改善之情況,應在一個月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改善報告。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方式,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機關在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及時以書面方式提出改善報告的執行情況。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依據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當受稽核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有缺失或需要改善時,應在接收稽核報告後的一個月內,根據本法所定明確的規定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指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此後,受稽核機關應根據具體缺失或改善需求的性質和程度,適時以書面方式提報改善執行情況。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可以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解釋或調整。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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