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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

  1. 1.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2.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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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 11 條規定:「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