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規定,以及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指派管理層級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 三、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及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與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及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六、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指定之事項。
- 前項制度所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並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 第一項第二款專責人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虛擬資產服務商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依法令規定設置之專責法令遵循人員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三、取得國際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三款在職訓練: 一、第一項第二款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國際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配置充足適任之法令遵循人員。
- 第一項第五款之稽核功能,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辦理下列事項之獨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政策、控制及程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政策、控制及程序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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