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會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之對象負擔。
- 本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虛擬資產服務商提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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