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辦理的業務、財務和其他相關事項。同時,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期提供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在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以指定或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委託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對應檢查事項、報告或資料進行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相關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 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的相關解釋,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對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進行檢查,以確保其所辦理的相關業務和財務符合法規要求。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按時提供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以便進一步監督和評估其業務運作情況。如果必要,主管機關還可以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委託專門職業和技術人員進行查核,以確保相關報告和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項查核的費用將由受查核的公司負擔。 參考資料: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 法務部 http://law.moj.gov.tw/Law/LawDetail.aspx?pcode=D011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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