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負責人在履行他們的職責之前,需要參加由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的教育訓練課程。這些訓練課程的時數要求如下: 1. 新任負責人在就任的當年度至少要完成十二小時的進修課程。從就任的次年度開始,每年至少要完成六小時的進修課程。 2. 已經在職的負責人在任期中每年至少要完成六小時的進修課程。但如果在當年度兼任專業訓練機構的授課講師,並且已經符合新任當年度進修十二小時的要求,每次講授課程可以抵減一小時的進修時數,總抵減時數不超過三小時。 3. 進修時數是按照累進計算方式計算的,原則上從每年的一月一日開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但如果有特殊情況或課程設計需要跨年度計算,則不受此限制。 此外,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的教育訓練領域應該包括公司治理相關的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法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等課程,還應包括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報告責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的課程。 最後,第一項所提到的專業訓練機構是指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訓練機構審核原則所認定的訓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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