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這個材料中並未提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13 條」的具體內容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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