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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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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規定應提撥之保險安 定基金,應按月計算,並於次月底前分別繳交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和人身保險業應按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的規定,每月計算並在次月底前分別繳交給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和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的專戶。這項規定確保保險公司遵守保險安定基金的繳交義務,以確保賠償能力和保險業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保險業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34)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條文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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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規定應提撥之保險安 定基金,應按月計算,並於次月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