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 金運用時,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責任準備金、實收資本額、累積虧損 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 (結) 算數額為準。但保險 業之增資取得主管機關規定之驗資證明者,准予計入實收資本額及相關項 目。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資本金及基金,分別指實收資本額及實收基金總 額;其與同條所定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及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準用前項規 定。
根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保險業在進行資金運用時,必須依據最近一期經過會計師簽證或核閱的決算數額來計算資金、業主權益、各種責任準備金、實收資本額和累積虧損。如果保險業進行增資並獲得主管機關指定的驗資證明,則可以將增資金額計入實收資本額和相關項目中。 根據保險法第147條的定義,資本金和基金分別指的是實收資本額和實收基金的總額。計算公積金、特別準備金和未分配盈餘時,應遵循前述規定。 例如,如果某保險公司的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閱的決算數額中顯示實收資本額為1000萬元,則該公司在進行資金運用時應以這個數額作為計算的基準。若該公司進行增資並取得主管機關的驗資證明,證明額為500萬元,則可以將這500萬元納入實收資本額和相關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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