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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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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全部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轉讓者,主管機關得因保護讓與保險業之債權人,要求其保留一部分之財產。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其營業執照繳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可以通過契約將全部或部分保險契約轉讓給其他保險業。如果保險業轉讓全部保險契約並同時轉讓其財產,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保留部分財產,以保護與轉讓保險業有關的債權人。另外,如果保險業停止營業超過六個月,應該進行解散並將營業執照交還。 例如,如果一家保險業在經營上遇到困難,決定轉讓全部保險契約給其他保險業。根據這條法規,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轉讓方保留部分財產,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受影響。另外,如果該保險業停止營業超過六個月,則應該進行解散並交還營業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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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全部保險契約,併為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